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5 12:25:16

投资30亿进行热电联产项目

我司国外上市公司2018准备投资30亿进行热电联产项目(生物质、燃煤、热力中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新建、在建、运营均可)的并购或入股或其他方式,提供信息最终签约交易成功后、按照实际成交价付给相应的酬金,联系人:王13032326579(微信同号)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06:57

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08:45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98号)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秦志坚、秦峰、张志坤、权晓英、孙祚新、周晓东、王辉鹏、潘启龙、李传华、蒋正伟、朱民军、张学平、姚均伟、陈克军、王帅、卢家奇、赵树明、段浩、吴永新、朱金发、余坤嵛、邵建强、桂宏桥、王琼、孙晓军、王志强、周洪权、岳优敏、侯胜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汪毅、吴晓、刘海威、闫志彬、姜鸿安、张宝珍、王宽、方朝军、王武忠…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09:20

4 总则
4.1 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应包括安全生产指标、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指标、运行管理指标。
4.2 垃圾发电厂运行评价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评价和运行管理评价。
4.3 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应采用运行实时数据评价和现场检测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4.4 垃圾发电厂运行评价宜在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09:59

5.1 安全生产
5.1.1 安全管理
垃圾发电厂应按GB/T9001、GB/T28001、GB/T24001的要求,建立并维持质量、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1.2 现场安全设施
垃圾发电厂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应包括防设施、特种设备、防雷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报警系统等。要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设备设施检修前应制定方案,检修、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1.3 现场作业安全
5.1.3.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5.1.3.2 作业行为管理。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1.3.3 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1.3.4 相关方管理。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1.3.5 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1.4 隐患排查和治理
5.1.4.1 隐患排查。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1.4.2 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1.4.3 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1.5 重点危险源监控
5.1.5.1 辨识与评估。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1.5.2 登记建档与备案。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1.5.3 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6 应急救援
5.1.6.1 应急预案。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
5.1.6.2 应急演练。垃圾发电厂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2 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
5.2.1 烟气中污染物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烟气黑度、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和二噁英类等烟气排放应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
5.2.2 污水排放
a)        生活污水排放
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b)        生产污水排放
生产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c)        渗沥液处理排放或回用
垃圾渗沥液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
d)        污水处理回用
再生水回用作工业水源时,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节水标准应符合当地环评要求。
5.2.3 恶臭污染物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氨、硫化氢、甲硫醇、二硫化碳等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应达到国家标准和环评要求
5.2.4 污染物总量控制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和铅等重金属类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5.2.5 炉渣
5.2.5.1 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冷却降温后进入渣池(渣罐),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5.2.5.2 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建立炉渣处置专项台账,随时备查。
5.2.5.3 炉渣处置应符合标准规范且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及当地环保规定。
5.2.5.4 若炉渣用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的手续及证件应齐全,综合利用单位的环境、安全及尾渣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5.2.5.5 若炉渣采取直接填埋处置方式,应满足相关填埋标准。
5.2.5.6 垃圾发电厂按国家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炉渣热灼减率检测,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炉渣热灼减率进行抽检。
5.2.6 飞灰处理
5.2.6.1 飞灰处置方式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且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及当地环保规定。
5.2.6.2 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及散装灰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5.2.6.3 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及散装灰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GB16889的相关要求后,方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及散装灰的检测数据、飞灰转移联单、环保耗材购买及使用台账应齐全并符合规范。
5.2.7 污泥
5.2.7.1 污泥处置应符合环保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
5.2.7.2 污泥可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5.2.7.3 污水及原水产生的污泥去向合理、台账记录齐全。
5.2.7.4 脱泥装置附近应无臭味、卫生状况良好。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10:27

5.3 运行管理
5.3.1 垃圾接收与储存系统
5.3.1.1 入厂垃圾量: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或满足设计要求,每日统计入厂垃圾量,记录完整、准确。
5.3.1.2 入厂垃圾质量检查:入厂垃圾应符合GB18485对入炉废物要求。垃圾发电厂对不可焚烧的垃圾应单独隔离,报主管部门另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5.3.1.3  垃圾仓管理:
a)        垃圾分区堆放:垃圾坑划分明显区域,垃圾按照区域堆放,满足垃圾堆放沥水的要求;
b)        垃圾仓液位控制:垃圾仓排水畅通,液位可控,不发生满溢;
c)        垃圾仓防止臭气外溢。
5.3.1.4 入炉垃圾量:入炉垃圾量能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每日统计入炉垃圾量,记录完整,定期比较入炉垃圾量的变化,并分析原因。
5.3.2 锅炉系统
5.3.2.1 主蒸汽参数:连续记录主蒸汽温度和压力,主蒸汽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5.3.2.2 非计划停炉次数:锅炉的运行水平反映全厂的运营水平,非计划停炉反映计划检修和预防维修水平,炉排炉单炉每年限制2次以内,循环流化床单炉每年限制3次以内,非计划停炉总天数每年不超过6天。
5.3.2.3 锅炉运行时间:满足设计要求。
5.3.2.4 余热锅炉蒸发量:连续记录锅炉蒸发量,余热锅炉应能在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行。
5.3.3 热能利用系统
5.3.3.1 吨垃圾发电量(以入厂垃圾量计和以入炉垃圾量计):统计吨垃圾发电量,每日分析吨垃圾发电量,跟踪垃圾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运行调整。
5.3.3.2 吨垃圾上网电量(以入厂垃圾量计和以入炉垃圾量计):统计吨垃圾上网电量,每日分析吨垃圾上网电量,跟踪厂用电量变化,及时进行运行调整。
5.3.3.3 汽耗率:以性能试验或制造厂文件为基准考核。
5.3.3.4 除盐水补水率:以性能试验及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考核。
5.3.4 发电系统
5.3.4.1 上网电量:作为统计数据进行考核。
5.3.4.2 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和生产厂用电率作为统计数据进行考核。
5.3.5 热工与自动化系统
5.3.5.1 自动装置投入率:根据自动装置的投入时间和投入数量计算、统计自动装置投入情况,跟踪自动投入率的变化。
5.3.5.2 保护联锁投入率:统计联锁投入情况,及时处理保护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保护投入总时间占总时间的百分比计算分数。
5.3.6 渗沥液处理系统
5.3.6.1 渗沥液产生量:统计渗沥液产生量,定期比较渗沥液的变化情况。
5.3.6.2 渗沥液处理率:渗沥液厂内处理满足环评要求,根据处理率计算分数(含渗沥液回喷处理)。
5.3.7 环境监测、检测
5.3.7.1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包括余热锅炉出口一氧化碳和氧量监控、排水监测等。
5.3.7.2 定期检测。
5.3.7.3 第三方监测。
5.3.7.4 环保耗材
垃圾发电厂应对每批次的活性炭、氨水(尿素)、氢氧化钙(氧化钙)、水泥、硫酸、盐酸、飞灰稳定剂(包括固化剂和重金属螯合剂等)、碳酸氢钠等环保耗材采用表1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表1 环保耗材质量检测方法
序号        主要检测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活性炭碘吸附值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7702.7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8
2        活性炭粒度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粒度的测定        GB/T 7702.2
3        活性炭水分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的测定        GB/T 7702.1
4        氨水(尿素)浓度        化学试剂 氨水        GB 631
5        氢氧化钙含量和粒度        工业氢氧化钙        HG/T 4120
6        氧化钙含量和粒度        工业氧化钙        HG/T4205
7        氢氧化钠的浓度        工业用氢氧化钠        GB 209
8        硫酸浓度        化学试剂 硫酸        GB/T 625
9        盐酸浓度        化学试剂 盐酸        GB/T 622
10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强度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
5.3.8 化学检测
5.3.8.1 汽水品质监督
垃圾发电厂应定期对热力系统中除盐水、给水、炉水、蒸汽、循环水等汽水品质进行检测监督,其监督项目按照DL/T 246表D中的要求执行。根据机组型式、参数等级、控制型式、水处理系统及化学仪表配置等情况,按照GB/T 12145及其他国标、行标的规定。
5.3.8.2 油品品质监督
垃圾发电厂应定期对汽轮机油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检测标准按GB/T7596进行化验。
5.3.8.3 机组启动、停(备)用及检修阶段的化学监督
垃圾发电厂应对机组启动、停(备)用及检修阶段等特殊工况下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沉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备符合运行要求。
6 评价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1-29 17:11:45

B.1 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18485表4规定的限值(如表B.1所示):
表B.1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取值时间
1        颗粒物(mg/m3)        30        1小时均值
                20        24小时均值
2        氮氧化物(NOX)(mg/m3)        300        1小时均值
                250        24小时均值
3        二氧化硫(SO2)(mg/m3)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
4        氯化氢(HCl)(mg/m3)        60        1小时均值
                50        24小时均值
5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m3)        0.05        测定均值
6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mg/m3)        0.1        测定均值
7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 Mn+Ni计)(mg/m3)        1.0        测定均值
8        二噁英类(ngTEQ/m3)        0.1        测定均值
9        一氧化碳(CO)(mg/m3)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
B.2 飞灰处理
垃圾发电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接收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飞灰的经营单位,应执行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经营单位,应执行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B.3 污水排放指标
a)        生活污水排放指标
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
对于外排的水质应根据收纳水体的级别进行处理。
当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 标准。
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
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b)        生产污水排放指标
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满足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
废水经处理后排放市政污水厂的水质,应满足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标准。
对于外排的生产废水应根据收纳水体的级别进行处理,污水排放时,基本控制项目及指标限值应满足GB8978《污水综合排标准》的规定。
收纳水体为一类水体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标准》一级A标准;
收纳水体为二类水体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标准》一级B标准以上;
收纳水体为三类水体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标准》二级标准以上;
c)        渗沥液处理排放或回用指标
垃圾渗沥液经处理后排放水质应达到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
对于外排的水质应根据收纳水体的级别进行处理。
当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应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 标准。
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
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应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对于回用的水质应达到GB/T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B.4 炉渣处理
炉渣热灼减率应符合GB18485的规定,重金属毒性检测应符合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的规定。

w711751@126.com 发表于 2018-2-27 08:22:04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垃圾焚烧项目投资

hgxh 发表于 2022-4-13 13:38:42


支持楼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资30亿进行热电联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