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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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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0: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营分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3 管理职能

3.1电力监察大队为公司用电检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供电分公司负责开展所辖营业区域内的用电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管理范围

4.1.1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4.1.1.1 有多类电价的。

4.1.1.2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4.1.1.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1.1.4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4.1.1.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4.1.1.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4.1.1.7 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4.1.1.8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1.2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4.1.3 在本单位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互检互查工作,查处内、外部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整顿供用电秩序。

4.2 管理内容

4.2.1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4.2.2 用电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4.2.2.1 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2.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2.2.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2.5 用户反事故措施。

4.2.2.6 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2.7 用户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4.2.2.8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2.9 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4.2.2.10 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2.11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4.2.3 经群众举报或稽查发现以电谋私、内外勾结窃电以及严重违反用电营业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等营业渎职、失职行为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应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应做好《电力稽查调查笔录》,承办人员在5日内向公司提交《电力稽查报告》;监察大队直接承办案件的应在7日内向公司提交《电力稽查报告》。

4.2.4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用户的执行情况。

4.2.5 负责对公司抄、核、收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2.6 负责对用电营销和电费、电价方面各种法规、规章、制度及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3 检查程序

4.3.1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4.3.2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4.3.3《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项目。 

4.3.4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3.5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4.3.6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公司依法处理或由公司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6.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4.3.6.2 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4.3.6.3 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4.3.6.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雇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4.3.6.5 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4.3.6.6 末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4.3.7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8 检查中查处的营业、抄表、核算、收费及电费帐务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及营业差错与事故,按本公司营业工作责任事故与差错管理标准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发表于 2008-4-22 15: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2-4-7 14: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详细,正需要
发表于 2018-1-26 22: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错。
发表于 2019-5-8 1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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