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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政策,亮点突出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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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0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意见》的配套措施已基本落实,但社会各方面了解仍然不足,还需要加大宣传继电保护测试仪http://www.haomai.net解读力度。为此,工信部编写了《意见》配套政策措施文件汇编,并将主要的政策要点编制成政策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股权(资产)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原先的75%降低至50%,扩大递延纳税政策的受众面,缓解了企业纳税的压力。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缓解了企业兼并重组当期纳税压力。此外,还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并、分设以及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举有效解决了企业改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时,土地(房产)评估增值大导致的税收负担大的问题。
  二是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环境,发挥资本市场兼并重组主渠道作用。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信息披露准则》等,其中明确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支付工具,丰富支付手段。同时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完善股份定价机制,将股份定价时间窗口由1个增加为3个,对于股票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增加一次价格调整机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删除了原先“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等限制;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资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可用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并且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三是优化信贷融资服务。银监会修订印发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企业还款计划的安排空间更大,减轻了企业并购贷款的还款压力;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加大了贷款对并购的支持力度。
  四是取消下放审批。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了两种情形的豁免审批。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核准程序,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大幅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后监管与服务,确立涉及促进、服务、保障、核准和监管等环节的境外投资总和管理体系。
  五是在审批程序方面,工信部、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明确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国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批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六是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不裁员或者减少裁员。
  七是改革外汇登记制度要求。进一步放宽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将境内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银行直接审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并将试点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中关村管委会。
  八是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要加快配套奶源建设,大力发展企业自建牧场,确保企业生产所用奶源全部来自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意愿,引导企业自愿、自主开展或参与兼并重组,推动土地、金融、商务等政策体系,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及相关税收管理等问题。

继续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下一步,工信部将继续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作用,力争使《意见》配套政策措施发挥实效,并做好兼并重组服务引导及跟踪研究工作,努力在营造企业兼并重组良好市场环境工作上取得新进展。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税收、金融、职工安置等重点配套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跟踪、促进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推进对产业结构、市场格局有重大影响的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带动全行业整合进而转型升级。
  三是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服务。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兼并重组统计制度,引导企业加强重组整合和管理创新,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等。
发表于 2017-2-26 11: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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