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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安全记录岂能“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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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0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闻,邻省某县供电企业在创造了5990多天安全记录的时候,突然发生一起人身误操作事故,一人重伤,按说打破了安全生产记录,可该县供电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人要求各部门全体员工一律对外保密,将该起事故“捂起来”,并承诺6000天时重奖,却不料,“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真相大白于天下,该公司行政一把手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上级部门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也明确提出及时报告的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人命关天的大事,理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得一清二楚、水落石出。可某些供电企业领导为何如此设防呢,关键还是某些领导的私心在作怪。由于供电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举过头顶的第一要务,对安全记录纳入考核,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于是乎,一些单位或部门在“安全”的重压下,报喜不报忧,惟恐给上级领导的形象抹黑,一层骗一层,一级瞒一级;也有的单位就算出了事故,想尽法子遮遮掩掩,一味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描淡写,皆大欢喜,殊不知,“纸里包不住火”。由此可见,要想刷新安全生产的新记录,就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完善组织、技术措施;倘若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不可“捂起来”,当作单位秘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侥幸认为上级部门的领导不会知道。只有把已经发生的事故公开透明,勇敢地示众于天下,才能从身边的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开创长治久安的安全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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