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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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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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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5: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这个版本的不是正式版。
发表于 2013-3-12 08: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用得到。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3-3-13 14: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需要,看看
发表于 2013-4-25 23: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3-8-7 08: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好资料啊
发表于 2013-11-8 2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啊,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4-4-20 13: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规定及有关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其调查、落实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报告和调查。
1.4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
  【释义】本规程适用的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含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和集体企业等)。公司系统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 人身事故(事件)
  【释义】以下除专指特定等级的事故或事件外,事故(事件)统称为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人身事故。
2.1.1.1 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1】公司系统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和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
   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含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下同),以及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运行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
  【释义2】(1)本规程人身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交通、因公外出等发生的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事故。
  (2)工作场所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凡变电站、厂(矿)区内,由于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非交通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原因填车辆(船只)伤害。
  (4)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事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人身事故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本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和2.1.1.1【释义2】中(3)所列情形。
2.1.1.4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发表于 2015-2-16 11: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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