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监理企业给市人大常委会的呼吁[摘要]
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突然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对外发布信息称:“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首先是社会工程全部取消强制监理,并将非强制监理范围逐步扩大至政府工程……”。发布此信息,在深圳市乃至全国监理行业都造成了巨大震动。为此,我们监理企业通过监理协会向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市人大、市住建局报告了企业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们是深圳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知悉市住建局拟请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深圳市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的议案,我们强烈呼吁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受理此议案,因为此议案的提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的制订过程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一、市住建局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情况今年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突然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对外发布信息称:“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首先是社会工程全部取消强制监理,并将非强制监理范围逐步扩大至政府工程……”。在尚未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监理企业缺乏心理预期的情况下发布此信息,在深圳市乃至全国监理行业都造成了巨大震动。我们很困惑,也很无奈,难道因为行业内存在制度性缺陷导致的一些问题,就要全面取消我国26年来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为此,我们监理企业通过监理协会向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市人大、市住建局报告了企业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3月中旬和5月中旬,深圳市住建局分管监理工作的领导曾分别征求行业协会和企业对监理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和企业表示支持改革,因为深圳市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有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经验,也颁布有相关的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改革有法所依,试点也可为全国总结经验。但我们认为,监理制度的深化改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广泛吸收和鼓励公众参加,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的原则。当时,住建局领导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对协会和企业代表明确表态,将会在改革试点方案草拟后征求行业及公众意见。然而,市住建局却未将监理改革试点方案征求行业和企业意见。住建局在5月中旬已将《关于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通过市城建环资工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后因程序不合规定被市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三次主任会议退回。
6月10日,市住建局再次改向深圳市政府报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试点的请示》以及《关于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拟以市政府的名义向市人大提请改革议案,目前正在报审过程中。二、市住建局重大改革方案提出的程序违反法规和住建部相关要求 市住建局《关于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提出,正如其向市政府提出的请示中所述,是积极响应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广东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地区,明确要求我省率先推行“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的改革;而上述通知中明确要求“制订试点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合理引导行业预期”。然而,市住建局闭门造车,刻意回避听取行业意见,表面上召开部分监理企业座谈会征求对监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非方案的具体内容),背后已经将改革方案上报,违反住建部改革试点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先行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不但会影响深圳市100多家监理企业2 万多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将会危及全国6600多家监理企业82万余名从业人员的生存,社会的和谐稳定风险很大;正如市住建局5月4日在《深圳特区报》等新闻媒体所述非强制监理试点为“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然而,市住建局对改革方案不但不征求行业协会意见,更不用说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了,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受理此议案。
三、市住建局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曲解了住建部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住建部将广东省列为建筑市场综合试点地区之一,明确指出改革的要求是“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市住建局的改革方案不但没有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任何具体内容,有废除监理制度之嫌。原本在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定义的工程监理的核心工作,在市住建局的改革方案中易名为“项目管理”,而此“项目管理”工作直接交由建设单位来完成,如此重大的原则性改变,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省市《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条例》也有很大冲突。正如市住建局向市人大的提请议案中所述,“住建部领导建议我市通过提请法律法规的制订机关作出先行试点的批复,解决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从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建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以,此项改革的方案,除了取得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之外,是否还要征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复,我们不得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