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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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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7: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条例规范
文件编号: 国务院令第344号
发布日期: 2002-01-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文件格式: 其它
本帖最后由 lican628 于 2009-2-22 09:00 编辑

简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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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0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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